1Z303024 掌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3030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1Z303031 掌握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一、 良好行为记录
二、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重点解析:
1、对于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决定的;
2、不良行为记录是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
1Z303032 掌握建筑市场施工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一、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二、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1)《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22条所列行为;(2)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3)泄露商业秘密的;(4)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的;(5)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6)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7)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8)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9)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按设计图纸施工;(2)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3)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4)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5)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6)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7)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8)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9)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10)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11)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12)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13)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重点解析:
熟悉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注意区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注册建造师有何种行为会被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和《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何种行为。
1Z303033 掌握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
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奖惩机制
对于一般失信行为,要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诚信法制教育,促使其知法、懂法、守法;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人员,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社会舆论等综合惩治措施,对其依法公布、曝光或予以行政处罚、经济制裁;行为特别恶劣的,要坚决追究失信者的法律责任,提高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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