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中有关合同分立与合同合并,实际上是确定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一组建造合同是合并为一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还是分立为多项合同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对建造承包商的报告损益将产生重大影响。一般情况下,企业应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为对象,分别计算和确认各单项合同的收入、费用和利润。
1.建造合同的分立
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1)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2)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3)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则不能将建造合同进行分立,而应将其作为一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2.建造合同的合并
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
(1)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2)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T程的组成部分;
(3)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如果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则不能将该组合同进行合并,而应以各单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三、合同收入的内容
建造合同的收入包括两部分内容: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和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
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是指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收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随意确认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才构成合同总收入。
1.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款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1)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2)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i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索赔款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1)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
(2)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3.奖励款是指T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奖励款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1)根据合同目前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
(2)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确认
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进行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以便分析和考核建造(施工)合同损益的实现情况。
要准确地进行合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首先应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就不能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因此,建筑业企业可以根据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将合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分为以下两种类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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