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收益(或损失)是指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减去投资损失后的净额,即投资净收益。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享有的利润、股利、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投资损失包括对外投资分担的亏损、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资产中分担的数额等。如投资净收益为负值,即为投资损失。
(二)利润总额
企业的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再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即: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式中,营业外收入(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或支出)。其中,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处置无形资产净收益、罚款净收入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处置无形资产净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三)净利润
企业当期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后的金额,即企业的税后利润,或净利润。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
式中,所得税费用是指企业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
三、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和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所进行的分配。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除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外),在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召开会议前,应当将其列入报告年度的利润分配表。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提请批准的报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不一致时,其差额应当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年初数。
(一)税后利润的分配原则
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由于涉及股东、债权人、职工、社会等各个利益主体的切身利益,因此为维护社会秩序,充分发挥公司这一经济组织的优越性,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冲突,各国公司法均对其分配原则和分配顺序予以了严格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要求,决定了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必须从全局出发,照顾各方利益关系。这既是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也是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基本出发点。
2.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则。这一原则强调的是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的前提条件。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则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的财产基础及其信用能力。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不仅是公开发行股份时应遵循的原则,也是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应遵守的原则之一。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这是《公司法》修改之后新增的,这与前文提到的新法关于公司股份回购的修改相配合。
(二)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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