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103062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方法(可考指数★★★★)
一、招标控制价的概念
(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投标人的最高投标限价,及招标人能够接受的最高交易价格。
(2)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因为我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实行的是投资概算审批制度,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
(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4)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5)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控制价的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
二、招标控制价的计价依据
招标控制价的计价依据有: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8)其他的相关资料。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的依据有: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材料;
(4)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拟定的招标文件;
(6)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三、投诉与处理
(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3)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4)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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