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注册建造师公路工程讲义: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全文共39条,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规定。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国家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一级建造师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向公路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质监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公路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的申请等;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公路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交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质监机构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为质监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项目质量监督费。质量监督费应当由质监机构在公路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专户,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质监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依法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质监机构在委托事项的权限内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l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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