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五条 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
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六条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交通主管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第三十七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予以公证。
第四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方法可以使用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应当使用合理低价法。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和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使用最低评标价法。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2.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3.投标人对同一标段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
4.投标人在招标文件未要求选择性报价时,对同一个标段,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
5.投标人承诺的施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者对合同的重要条款有保留;
6.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7.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1.少于3个投标人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
4.中标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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