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机电工程复习:工业炉验收的规定
工业炉验收的规定
一、验收的规定
(一)20.0.2交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交工验收证书。
2.开工、竣工报告。
3.工序交接证明资料。
4.炉子主要部位的测量资料。
5.材料质量的证明资料:包括各种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代用证、试验室复检报告、泥浆和不定形耐火材料的配制记录及检验报告。
6.筑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资料,单位工程质量观感和综合评定资料。
8.工程质量问题处理资料。
9.技术联系单(含合理化建议)一级建造师报名时间
10.冬期施工记录。
11.设计变更资料(含图纸会审记录)
12.竣工图,简单设计变更标注在施工图上作为竣工图,重大、复杂的设计变更需要重新绘制竣工图。
(二)烘炉规定
1.20.0.3工业炉内衬施工完毕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和烘炉。不能及时烘炉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20.0.4工业炉在投人生产前,必须烘干烘透。烘炉前,应先烘烟囱和烟道。
3.20.0.5耐火浇注料内衬应按规定养护后,才能进行烘炉。
4.20.0.6工业炉的烘炉,应在其生产流程有关的机械和设备(包括热工仪表)联合试运转及调整合格后进行。
5.20.0.7工业炉在烘炉前,应根据炉子结构和用途、耐火材料的性能和建筑季节等制订烘炉曲线和操作规程。其主要内容有:烘炉期限、升温速度、恒温时间、最高温度、更换加热系统的温度、烘炉措施和操作规程等。烘炉后需降温的炉子,在烘炉曲线中应注明降温速度。
二、烘炉曲线及缺陷处理
(一)烘炉曲线
20.0.10工业炉烘炉必须按烘炉曲线进行。烘炉过程中,应测定和绘制实际烘炉曲线。
烘炉时,应做详细记录。对所发生的一切不正常现象,应采取相应措施,并注明其原因。
(二)缺陷处理
20.0.13条规定:“炉子烘炉过程中所出现的缺陷经处理后,才可以投入正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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