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环球网校建造师机电工程冲刺班讲义(29)
压力容器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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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压力容器分类
(1)按压力容器类别划分,分为:Ⅰ类压力容器、Ⅱ类压力容器、Ⅲ类压力容器。压力容器的类别,根据介质特性、设计压力P(单位MPa)和容积V(单位L)等因素划分。
(2)按压力等级划分,按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划分为:
低压(0.1.MPa≤户<1.6MPa,代号L)、
中压(1.6MPa≤户<10.0MPa,代号M)、
高压(10.0MPa≤户<100.0MPa,代号H)、
超高压(p≥100.0MPa,代号U)4个压力等级。
(3)按压力容器品种划分,分为:
反应压力容器(代号R)、
换热压力容器(代号E)、
分离压力容器(代号S)、
储存压力容器(代号C,其中球罐代号B)。
(三)压力管道
1.范围规定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2.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类别及其级别划分
(1)长输(油气)管道:GA类压力管道,分为GA1、GA2级;
(2)公用管道:GB类压力管道,分为燃气管道(GB1级)、热力管道(GB2级);
(3)工业管道:GC类压力管道,分为GC1、GC2、GC3级;
(4)动力管道:GD类压力管道,分为GD1、GD2级。
(四)起重机械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
一、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单位的许可制度
1.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单位的许可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条例》第14条)。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许可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条例》第17条)。例如:
(1)从事《条例》规定范围内锅炉或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安装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即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且只能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锅炉安装工作。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
(2)从事压力容器安装(即压力容器整体就位和整体移位安装)的单位,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1级许可资格,允许从事压力容器安装工作。
压力容器安装的许可由压力容器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1级许可资格的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
取得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许可资格的单位,可以从事相应制造许可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安装工作;
取得GC1.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或者取得2级(含2级)以上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可以从事1级许可资格中的压力容器安装工作,不需要另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资格。
(3)从事压力管道安装的单位,应按压力管道的类别及其级别取得安装许可。
(4)电梯的安装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条例》第17条)。电梯制造企业承担自己制造电梯的安装业务时.应当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条例》第14条)。
三、特种设备的开工许可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条例》第17条)。
例如:
1.压力容器安装、锅炉安装、压力管道安装前履行告之手续。
承担跨省长输管道安装的安装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履行告之手续;
承担省内跨市长输管道安装的安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告之手续;其他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告之手续。
四、违反《条例》许可制度规定的处罚
1.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活动的处罚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
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第75条)。
2.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履行“书面告知”手续的行政处罚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进行施工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条例》第78条)。
本条主要知识点是: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安全监察。
一、特种设备制造过程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
1.《条例》第21条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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