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注册建造师机电工程实务要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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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报名专题:2013年一级建造师报名时间专题
消防验收程序
验收申请人:建设单位 验收组织人:建设单位
主持人;监理单位 指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操作:施工单位 参与:设计单位
消防工程的验收条件
1.技术资料应完整、合法、有效。消防工程的施工,应严格按照现行的有关规程和规范施工。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施工详图、系统图、设计说明及设备随机文件。并应严格按照经过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
2.完成消防工程合同规定的工作量和变更增减的工作量,具备分部工程的竣工验收条件。
3.单位工程或与消防工程相关的分部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或已进行验收。
4.施工安装单位已经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并已取得检测资料。
5.施工单位应提交:竣工图、设备开箱记录、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和验收记录)、设计变更文字记录、调试报告竣工报告。
6.建设单位应正式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提交申请验收报告并送交有关技术资料:
消防验收顺序:
验收受理 → 现场检查 → 现场验收 → 结论评定 → 工程移交
1.验收受理
由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竣工工程进行消防验收,提供有关书面资料。资料要真实有效,符合申报要求。
2.现场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受理验收申请后,按计划安排时间到报验工程现场进行检查,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共同参加。现场检查主要是核查工程实体是否符合经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内容包括房屋建筑的类别或生产装置的性质、各类消防设施的配备、建筑物总平面布置及建筑物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的布置等。
3.现场验收
公安消防机构安排用符合规定的工具、设备和仪表,依据技术标准对已安装的消防工程实行现场测试,并将测试的结果形成记录,并经参加现场验收的建设单位人员签字确认。
4.结论评定
现场检查、现场验收结束后,依据消防验收有关评定规则,比对检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进行综合评定,得出验收结论,并形成消防验收意见书。
5.工程移交
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主持的消防验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将整个工程移交给使用单位或生产单位。
工程移交包括:工程资料移交和工程实体移交两个方面。
工程资料移交:包括消防工程在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中所形成的技术、经济文件;
工程实体移交:表明工程的保管要从施工单位转为使用单位或生产单位,因而要按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办理工程实体的移交手续。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时,→应当查验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等消防验收申报材料,→材料齐全后,应当在十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先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逐个进行单机通电实验,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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