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环球网校建造师建筑工程冲刺班讲义(31)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与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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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420070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与处理 一、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分类 (1)工程质量缺陷 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或检验点,按其程度可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 严重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一般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2)工程质量问题 工程质量问题,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l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二、建筑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 1.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的依据 质量问题的实况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相关的建设法规。 2.工程质量问题的报告 工程质量问题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 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 (1)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3)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h。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d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3.工程质量问题的调查方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4.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 处罚权限不属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结案批复、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要求及质量事故处理 1.边坡塌方 原因: 基坑(槽)开挖坡度不够,或放坡不当;有地表水、地下水作用时,未采取有效的降排水措施,造成涌砂涌泥、涌水;边坡顶部堆载过大,或受外力振动影响;土质松软,开挖次序、方法不当等。 2.回填土密实度达不到要求 原因 土的含水率过大或过小;填方土料不符合要求;碾压或夯实机具能量不够,达不到影响深度要求,使土的密实度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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