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评标的监督
1.评标专家抽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4.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向评标委员会提交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下载的所有投标人的信用档案资料;
5.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对定标的监督
1.定标原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2.定标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实施行政监督对招标人的行为要求
为了便于行政监督部门实施有效监督,招标人应遵从如下要求:
1.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信息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含招标文件),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法违规的内容时,应当在开标前责令招标人修改。
2.招标人或其代理人在开标前,须提前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开标的具体时间、地点,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派人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3.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最早在评标开始前48小时内,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从符合有关规定的评标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派人进行现场监督。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派人对评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招标人必须按照有利于保密的原则选定评标地点,所有参与评标工作的人员获知评审项目、评审内容和评审地点后,不得与外界进行信息联络。
4.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招标人须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行政监督处理措施
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所在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监督人员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具体要求有:
1.在开标过程中,发现严重违规行为时,监督人员有权要求招标人暂停开标或依法宣布开标结果无效。
2.在评标过程中,监督人员有权检查评委的打分结果,必要时可要求评委对有疑问的打分予以解释。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时,监督人员有权取消违规人员的评标资格和相关人员的工作。如有严重违规行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中止或取消评标活动,另行组织评标或做出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人员可以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招标的;
(2)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接受的投标文件不足三家的;
(3)在开标过程中出现无效标、废标,使得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4)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
(5)招标人编制的标底出现严重问题的;
(6)在招标过程中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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