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级注册建造师水利水电管理实务预习521F420056 掌握变更、违约及索赔条款
一、变更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2.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3.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5.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6.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7.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二)变更的处理原则
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
1.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
3.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
(三)变更的指示
(四)变更的报价
(五)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完工结算时,若出现由于进行的全部变更工作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不包括备用金和价格调整)的总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时,在除了变更工作的增减金额外,若还需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时,其调整金额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若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监理人在进一步调查工程实际情况后提出调整意见,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将调整结果通知承包人。上述调整金额仅考虑变更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之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的部分。
(六)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
承包人根据其施工专长提出合理化建议,需要对原设计进行变更;这类变更往往可以提高质量、缩短工期或节省工程费用,经发包人批准并成功实施后,应给予适当奖励;承包人受其自身施工设备和施工能力的限制,要求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要求延长工期,这类变更应由承包人承担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于承包人违约或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而必须作出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二、违约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承包人违约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和未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
(2)承包人违反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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