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施工投标的主要程序
1.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作无效标处理。格式要求:
(1)投标文件签字盖章要求是:投标文件正本除封面、封底、目录、分隔页外的其他每一页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投标文件份数要求是正本1份,副本4份。
(12年案例)
(3)投标文件用A4纸(图表页除外)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
2.遵守投标有效期约束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有效期一般为56天。在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递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2)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3)投标人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4)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相应利息。
(5)投标保证金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或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4.参加开标会
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未提出开标异议的,不再对开标程序提出诉讼。
5.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和补正投标文件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时。
(1)投标人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或补正。
(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3)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仍有疑问时,可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投标人应予配合。
6.评标公示期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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