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采用综合评估的方法,但不能任意提高技术部分的评分比重,一般技术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40%,报价和商务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少于60%。
(4)所有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要求表达清晰、含义明确,以最大程度地削减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杜绝人为因素。
(5)在量化评分中,评标专家只有发现问题才可扣分,并书面写明扣分原因。对于评委评分明显偏高或偏低的,可要求该评委当面说明原因。
(6)对于技术较为复杂工程项目的技术标书,应当采用暗标制作文件、进行暗标评审。
(7)依据评分,评标委员会推荐出中标单位排名顺序。
(四)定标原则与方法
(1)评标委员会推荐出中标单位排名顺序,应选择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其中标资格或未遵循招标文件要求被取消中标资格,应由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2)如果出现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均放弃中标资格或未遵循招标文件要求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五)合同授予
(1)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5d内,依据推荐结果确定综合排名第一的中标人。
(2)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3)双方签订合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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