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体结构试验检测、抽查结果以及使用功能试验应符合相关规范规定;
(5)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二)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处理(让步验收)规定
(1)经返工返修或经更换材料、构件、设备等的验收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验收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验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验收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文件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三、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规定
(1)单项工程验收。是指在一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一个单项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且施工单位已自验合格,监理工程师已初验通过,在此条件下进行的正式验收。
(2)全部验收。是指整个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标准,施工单位自验通过,总监理工程师预验认可,由建设单位组织,有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的正式验收。在整个项目进行全部验收时,对已验收过的单项工程,可以不再进行正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但应将单项工程验收单作为全部工程验收的附件而加以说明。
(3)办理竣工验收签证书,竣工验收签证书必须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签字方可生效。
(二)工程竣工报告
(1)由施工单位编制,在工程完工后提交建设单位。
(2)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申请竣工验收。
(3)工程竣工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3)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结果;
4)符合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5)工程施工履行设计文件情况;
6)工程合同履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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