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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K420190 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IK420191 工程竣工验收要求
一、施工质量验收规定
(一)验收程序
(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4)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应按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后,交总包单位,并应由总包单位统一归人工程竣工档案。
(5)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二)基本规定
(1)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4)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单位工程的验收人员应具备工程建设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相关专业的工作经历,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签字人员应为各方项目负责人。
(5)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节能、环境保护等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6)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等项目的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二、质量验收合格的依据与让步验收规定
(一)质量验收合格的依据
1.验收批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值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值的1.5倍;
(3)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
(4)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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