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矿山建设应遵循下列规定:
(1)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1)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2)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内;
3)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4)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5)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6)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1G431012 矿产资源开采的规定
一、矿山开采规定
1、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3、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4、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5、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
6、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二、法律责任主要内容
1、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5、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1G431020 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1G431021 矿山建设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一、矿山企业安全管理要求
1、矿山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能力施工。
建筑项目不得随意肢解工程,《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规定,二、三期工程原则上发包给一家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大型及以上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超过2家。
2、建设单位必须对建设项目实行全面安全管理,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施工条件,不得削减施工安全投入,不得强令施工单位改变正常施工工艺,不得强令施工单位抢进度、冒险施工。
建设项目由2家施工单位共同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制定和督促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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