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4、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1)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h,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然后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2)新井露天矿的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h,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瓦斯检查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h。
(5)对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必须重新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6、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7、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对工作人员贯彻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
当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各方制定应急安全防范措施,组织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当地质、水文地质、瓦斯地质、勘探资料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时,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安排相应的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二、矿山安全的监督与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的监督和管理的职责,主要包括:
1、检查矿山企业贯彻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2、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其竣验收;
3、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4、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5、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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