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案例特选62 1.背景
某施工单位对某公寓楼投标中标,建筑面积为4326㎡,与招标人签订了合同。合同工期330日历天,2005年9月1日开工。协议书合同价格为316万元。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价格的调整,执行通用条款有关规定;单价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增减的约定幅度为10%.
在2005年10月31日承包人进行工程量统计时,发现原工程量清单漏项1项;工程量比清单项目超过8%的和12%的各1项,当即向工程师提出了变更报告,工程师在11月8日确认了该两项变更。11月18日向工程师提出了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工程师在11月25日确认了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的报告。
2.问题
(1)按确定合同价格的方式看,该合同属于哪一类?
(2)该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格的方式是否恰当?为什么?
(3)10月31日发现的清单漏项1项和工程量比清单超过的2项,在进行价格调整时,各用什么单价?
(4)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和工程师确认工程价款报告,时间是否有效?是否有效的依据是什么?
(5)如果工程师批准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生效,发包人何时支付该合同价款?
隐藏分析与答案
(1) 这是一份可调价格合同。合同造价的316万元属暂定合同价,根据专用条款的规定,允许根据通用条款进行调整。
(2) 专用条款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格的方式是恰当的,因为涉及到的两个文件对工程价款变更有明确的规定,其中不明确的工程量变更幅度也在此明确了。
(3) 1项漏项的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工程师(或发包人)确认后使用;工程量超过清单工程量8%的一项,由于在规定的幅度10%以内,故调整合同价格时,使用原清单的综合单价;工程量超过清单工程量12%的一项,由于在规定的幅度10%以上,故调整合同价格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工程师(或发包人)确认后使用。
(4)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是在工程师确认工程变更后第11天,没有超过14天的规定,因此有效。工程师确认工程价款报告,是在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8天后,没有超过14天的规定,因此有效。
(5) 如果工程师批准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生效,发包人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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