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讲义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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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某大型工程,由于技术特别复杂,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及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要求较高,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人于2007年3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五家企业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内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2007年4月20日下午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5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
评标委员会共有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标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专家4人。评标时发现B企业投标文件有项目经理签字并盖了公章,但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授权委托书;D企业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E企业对某分项工程报价有漏项。招标人于
问题
1.该项目采取的招标方式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分别指出对B企业、C企业、D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3.指出评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
4.指出招标人与中标企业
参考答案:
1.不妥当。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不宜公开招投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
2.B企业无效,法定代表未盖章、无授权委托书。
C企业无效,投标书逾期送达。
D企业有效,按大写为准。
E企业有效。
3.不妥之处:
(1)依照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签订合同,而本案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签订合同超过30天。
(2)开标时间不妥,开标时间应为投标截止时间。
(3)开标主持人不符合要求,应有招标人主持,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应少于成员总数的2/3。
(4)公证人员不能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4.不妥当。依照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签订合同。
【案例3】
某政府机关在城市繁华地段建一幢办公楼。在施工招标文件的附件中要求投标人具有垫资能力,并写明:投标人承诺垫资每增加500万元的,评标增加1分。某施工总承包单位中标后,因设计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为了不影响按期开工,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设计单位修改后的草图先行开工。施工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在开工后又担任了另一个工程的项目经理,于是项目经理委托执行经理代替其负责本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对此提出异议。
事件2: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全部结构工程分包给劳务公司。
事件3:在底板结构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为了不影响工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连夜施工的同时,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了夜间施工许可申请,并对附近居民进行公告。
事件4:为便于底板混凝土浇筑施工,基坑四周未设临边防护;由于现场架设灯具照明不够,工人从配电箱中接出220V电源,使用行灯照明进行施工。
为了分解垫资压力,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劳务公司的分包合同中写明:建设单住向总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后,总包单位才向分包单位付款,分包单位不得以此要求总包单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为了强化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总分包双方还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分包单位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总包单位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全部由分包单位自己承担。
问题
1.建设单位招标文件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施工总承包单位开工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3.事件1~3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4.指出事件4中的错误,写出正确做法。
5.分包合同条款能否规避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付款责任?说明理由。
6.补充协议的约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不妥当。
理由:不能把承诺垫资作为评标的加分的条件。
2.施工总承包单位开工不妥当。
理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下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设计单位修改后的草图先行开工是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3.事件1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不妥当。理由:不应该同时担任两个项目的项目
经理。
事件2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不妥当。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而本事件中总承包单位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全部结构工程分包给劳务公司,这不符合规定,况且还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事件3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不妥当。理由: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如需夜间施工的,在办理了夜间施工许可证明后,才可以进行夜间施工,并公告附近社区居民。
4.事件4中的错误与正确做法:
(1)错误:底板混凝土浇筑施工时,基坑四周未设临边防护。
正确做法:应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并封挂立网进行封闭。
(2)错误:工人从配电箱中接出220V电源,使用行灯照明进行施工。
正确做法:使用行灯照明时,电压不得超过36V。
5.分包合同条款不能规避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付款责任。
理由:因为分包合同是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不涉及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不能因建设单位未付工程款为由拒付分包单位的工程款。
6.补充防议的约定不合法。a
理由: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对施上现场的安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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