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实务每日练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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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报名专题:2013年一级建造师报名时间专题
1、(0分) 背景资料:某住宅楼:工程地下1层,地上18层,建筑面积22800m2。通过招投标程序,某施工单位(总承包方)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1999—0201)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5244万元,采用固定总价一次性包死,合同工期400天。施工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发包方未与总承包方协商便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本工程必须提前60天竣工。
事件二:总承包方与没有劳务施工作业资质的包工头签订了主体结构施工的劳务合同。总承包方按月足额向包工头支付了劳务费,但包工头却拖欠作业班组两个月的工资。作业班组因此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并导致全面停工2天。
事件三:发包方指令将住宅楼南面外露阳台全部封闭,并及时办理了合法变更手续,总承包方施工三个月后工程竣工。总承包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追加阳台封闭的设计变更增加费用43万元,发包方以固定总价包死为由拒绝签认。
事件四:在工程即将竣工前,当地遭遇了龙卷风袭击,本工程外窗玻璃部分破碎,现场临时装配式活动板房损坏。总承包方报送了玻璃实际修复费用51840元,临时设施及停窝工损失费178000元的索赔资料,但发包方拒绝签认。
问题:
1.事件一中,发包方以通知书形式要求提前工期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事件二中,作业班组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事件三中,发包方拒绝签认设计变更增加费是否违约?说明理由。
4.事件四中,总承包方提出的各项请求是否符合约定?分别说明理由。
- 解析:问题1:
事件一不合法。因为双方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价格和工期都是包死不变的,如工期要变化,需双方协商确认后,才有效。
问题2:
事件二不合法。因为作业班组属劳务方,它与总包方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问题3:
事件三不属于违约。因为虽然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方的风险不包括设计变更引起的风险,但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若发生了合同价款需要调整的因素后,承包人应当在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而本案例总包在竣工结算时(三个月后)提出,此时距变更日期已经超过14天。
问题4:
事件四按不可抗力执行。总包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玻璃修复费用的补偿,但不能提出临时设施及窝工费的补偿。因为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时间及经济损失,应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到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问题1:
事件一不合法。因为双方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价格和工期都是包死不变的,如工期要变化,需双方协商确认后,才有效。
问题2:
事件二不合法。因为作业班组属劳务方,它与总包方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问题3:
事件三不属于违约。因为虽然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方的风险不包括设计变更引起的风险,但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若发生了合同价款需要调整的因素后,承包人应当在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而本案例总包在竣工结算时(三个月后)提出,此时距变更日期已经超过14天。
问题4:
事件四按不可抗力执行。总包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玻璃修复费用的补偿,但不能提出临时设施及窝工费的补偿。因为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时间及经济损失,应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到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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