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二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责任工程师组织拟定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动火申请表,报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项目责任工程师和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动火证当日有效,如动火地点发生变化,则需重新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2.事件二中存在的不妥和正确做法分别如下:
不妥一:安全总监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正确做法: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不妥二:安全总监向项目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正确做法:由项目经理部的技术负责人向项目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不妥三:交项目经理部安全部门备案;
正确做法:交项目经理部技术部门备案。
项目经理责任制的核心是项目经理承担实现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责任。具体到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中明确规定:
项目经理应负责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的全面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也就是说,项目经理应该是项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而不应该是项目安全总监或其他人。
关于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规范中明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部的技术负责人应向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项目经理部的技术负责人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项目经理部应保存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3.(1)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由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妥当;
理由: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深基坑工程,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2)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由专业分包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不妥当;
理由: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3)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由总承包单位项目总工、总监理工程师签批后组织实施:不妥当;
理由: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故本案例中深基坑专项方案应由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签批后组织实施。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第六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第九条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第八条规定: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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