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4的责任方为承包人,A4工作从2013年2月16日开始,32天后为2013年3月17日完成,未超过3月20日的最迟完成时间,不影响工期。
【考点解析】
本题考核关于进度延误研判,掌握对进度延误责任认定,对总工期影响程度的分析。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中有关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确定造成进度延误的责任方。
判别是否影响工期的方法:是否为关键工作?若是则影响工期;若不是,则判断延误时间是否超过总时差,若超过则影响工期;其余情况均不影响工期。
事件2中因为移民安置为发包人职责,因移民问题影响施工,责任为发包人。
事件3中修理损坏的设备、事件4中的质量问题返工均为承包人原因造成,故为承包人责任。
5.【参考答案】
实际总工期为200天,承包人有权提出增加3万元的费用要求,无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
理由:事件2为发包人责任,承包人有权提出增加费用要求,而事件3、事件4为承包人责任,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考点解析】
本题考核对工期延误、合同履约的综合分析能力,熟悉《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有进度条款。
依据原逻辑关系和计划,按实际进度时间数据重新计算工期。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①既影响工期,又增加费用,可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②不影响工期且增加费用,不可延长工期,但可增加费用;③影响工期且不增加费用,可延长工期,但不可增加费用。
C工作和主坝项目均不影响工期,副坝项目均可按网络计划实施,故实际工期为200天。
上述事件中只有事件2延误的责任为发包人,承包人有权提出增加3万元费用的要求,不影响工期,故不能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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