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级注册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练习47IZ301125 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企业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例题:工程监理企业不得与( )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A.建设单位
B.施工企业
C.竣工验收单位
D.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
答案:D。
例题: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依照( ),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A.法律、法规
B.强制性技术标准
C.有关技术标准
D.工程承包合同
E.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答案:ACE。
IZ301126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例题: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 ),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A. 加固
B.维修
C.返工
D.重建
E.更换
答案:BCE。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是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重要措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令第80号发布)对该项制度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例题: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
A.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B.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限为该工程的实际使用年限
C.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D.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E.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答案:ACDE。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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