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种类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证据的保全
(1)证据保全的概念
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具体是指:证人生命垂危;具有民事诉讼证据作用的物品极易腐败变质;易于灭失的痕迹等。出现上述情况,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2)证据保全的方法
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1)向证人进行询问调查,记录证人证言;
2)对文书、物品等进行录像、拍照、抄写或者用其他方法加以复制;
3)对证据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获取的证据材料,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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