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仲裁协议的无效
仲裁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合同的内容之一。有下列情况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在仲裁协议中,当事人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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