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题11(5)
18答案B: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条规定了合同履行中的后履行抗辩权,显然,本题目的情形属于第67条的规定,即乙行使的权利是后履行抗辩权,所以,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66条、第68条分别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即先履行抗辩权。
20.答案D:
《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条规定了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问题,据此,第三人作为履行辅助人代为履行债务时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第三人并未成为合同当事人;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决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尤其是取得债权人的同意;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而,选项A、B、C均为正确;而对于选项D,既然,第三人并不因此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当然不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体只能是第三人,D项错误。
23.答案A: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显然,对于已经生效的合同,如发现合同条款空缺,则对于合同有关内容的确定方法,首先是当事人协议补充,其次才是考虑有关合同的有关条款确定和按照交易习惯确定,而不能直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确定和按照交易习惯确定,更不能直接适用《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因此,选项B、C、D明显错误,而选项A正确。
多选题
1. 甲乙两人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应于2003年10月20日交货,乙应于同年10月30日付款。10月上旬,甲渐渐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已经不具备支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基于上述情形,甲于10月20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此时,乙行使的权利是(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后履行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2. 债务人的下列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因此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这些行为,其中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是( )。
A.债务人能够行使而不行使其到期债权
B.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C.债务人无偿将财产转让他人
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但受让人不知该情形
E.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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