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中国十佳网络教育机构-环球一级建造师网
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全国十佳网络教育机构 十佳培训机构
热搜:一级建造师报名时间 一级建造师报考条件 一级建造师专业对照表

平台头

报名时间  2023年05.1-6.30

准考证打印 2023年09月10日前

考试时间  2022年09月19日

成绩查询  考试后两个月左右

证书领取  2023年证书领取5月底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湖北江苏安徽山东上海浙江江西福建湖南宁夏内蒙古河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辽宁吉林广东广西海南陕西甘肃新疆青海西藏黑龙江全国

平台尾

一级建造师报名时间/条件

自动查询系统提示:用户名您的手机号 密码123456

选择省份
手机号码
您的姓名
提示:系统将以短信形式发送到您的手机上,请注意查收!

一级建造师 网课

报名时间动态及时提醒 赠送环球视频课程 套餐7折抢购

备考2023年一建考生、添加专属老师微信免费获取备考资料 微信号edu24olxu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模拟试题 >> 文章正文
2013年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5_第2页

  同理,对于建设方具备相应的建设条件,而施工方不具备承揽工程相应资质的,施工方对合同无效在主观上应负主要过错。因此,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不应作为结算的依据,其工程价款应当根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其中,属于低资质施工企业承揽高资质要求工程的,按施工企业的实际资质等级采用上述方法结算工程价款;施工方无施工资质的,只能给付其垫付的资金和构件费、机械设备使用费、人工费和其他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此类案件,由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与实际给付价款的差价部分由建设方取得无法律依据,审判实践中可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以“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2、关于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利用、借用有资质施工企业的经营资质,或者以联营、承包、挂靠等形式变相使用有资质施工企业的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的工程价款结算。此情形,其工程价款的确定可以比照前述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需要强调的是,此类纠纷从性质上讲为合同纠纷,合同双方系权利义务的主体,因此,原则上应由合同施工方作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工程价款应给付合同施工方,建设方对实际施工人不负有直接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如实际施工方作为权利主体提起诉讼的,经审理查实,应驳回其起诉,告知其由合同施工方主张权利或向合同施工方主张权利。如果实际施工方与建设方在履行施工合同中已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施工方不主张权利或因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不能主张权利时,实际施工方可以作为权利主体提起诉讼。合同施工方未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的,还应追加其为诉讼当事人。

  3、关于合同施工方违法将承揽的工程转包、分包导致合同无效的工程价款结算。此类纠纷由于分别存在着承包与转包、承包与分包两个合同,应当坚持依合同主张权利的原则,并且不追加无合同关系的建设方、实际施工方为诉讼当事人。

  (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后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赔偿数额与损失数额不是同一概念。损失数额与应当赔偿的数额分别确定以后,一般可以采用抵扣工程款的方法处理无效建筑工程承包案件中的工程质量问题。

  (三)关于“半截子”工程(也即“烂尾工程”)的处理问题。

  对“半截子”工程能否结算已完工的工程款?如果合同有效,应对工程量进行结算。如由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烂尾,发包人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对承包人已投入的施工费用据实结算;有效合同主要是计算已完工的部分工程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以此确定工程款的数额。如合同无效,应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核算承包人的直接费用,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当年度定额取费标准计算。

  对“半截子”工程在具体处理中应灵活,一般不能判决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可先行裁定另由其他承包人完成未完工程

[1] [2]

  考试交流区成绩查询交流群(点击加入QQ群可快速加群交流成绩查询相关信息我们会及时在群里通知):

  网校-中级会计师群3(群:129722917) 

  温馨提示:有任何报考及考试相关疑问,可添加网校专业老师个人微信号“edu24olxu”咨询。!考生可下载手机APP,随时掌握考试资讯!

国家医学考试网

扫一扫上面的二维码,添加老师个人微信号,所有课程七折开通

相关推荐:

  1·2023年一级建造师报名时间

  2·一级建造师报考条件

  3·一级建造师考试真题

  4·2022年一级建造师成绩查询时间

  5·2023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时间9月9、10日

  6·一级建造师考试科目

 
学员登陆
名师在线
成丽芹老师
张君老师
  张君老师:建造师管理授课老师,硕士。课堂气氛活跃,善于调动学员积极性,被学员称为神君老师。..[详细]
韩教授
陈明教授
  陈明:市政授课老师。有“市政之神”和“建造师市政第一人”的美誉。工程实践培训经验丰富,授课思路清晰..[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