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我们看到联合体投标具有以下特点:
(1)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组成;
(2)招标人与中标后的联合体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而不是与各成员单位签订合同。
[重点解析]
联合体与合作体不同。联合体是各成员单位与招标人仅签订一个共同的合同,而合作体则是以各成员单位互相配合的形式出现,但是各成员单位与招标人单独签订合同。
二、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1条的规定,对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要求如下:
(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2)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3)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重点解析]
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中的“相应”,指的是各成员单位需要具备自己承担任务内的能力,而不是具备承担整个项目的能力。
2.此处确定联合体资质的条件与《建筑法》相同,都是要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但是,其差别在于《招标投标法》强调了“同一专业”,而《建筑法》没有强调“同一专业”。这其实也没有矛盾,因为《建筑法》是适合建筑工程的,不涉及到专业的进一步细分。而《招标投标法》是涉及到各专业的,涉及到进一步细分专业。
三、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及其连带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l条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2)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
(3)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5)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重点解析]
上面这些规定需要掌握。
1.对于第1条而言,如果没有共同投标协议,其所投的标书将被作为废标。
2.对于第2条,是为了防止一个投标人同时投出几个标书,即所谓的“撒大网捕小鱼”。
3.对于第3条,是为了防止新加入的成员资质较低,导致联合体资质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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