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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注册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真题及答案2_第2页

A、甲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B、甲应向乙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C、由法院执行和解协议
D、由法院依职权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答案】A
【解析】P323正中间“(三)执行和解”,考过4、5次了。

20.某项工程2007年开工,2008年年底竣工验收合格,该工程项目经理王某2009年跳槽到其它公司。2011年王某被发现由于其故意在该工程施工期间违反国家有关质量管理规定,造成了一般质量事故,关于王某的法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应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B、可追究王某的民事责任
C、不应追究王某的行政责任
D、应追究王某的劳动责任
【答案】无正确答案
【解析】本题不严密,考核P276“四、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及 P81“七、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72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本条款规定了注册执业人员违法执业的行政责任。本案中,王某的违法行为导致质量事故发生,应作出责令停止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C错。
《刑法》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注意,本案中王某的违法执业行为,并未构成犯罪,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A错。
D错,法律责任中不存在劳动责任的说法。P141正中间“(二)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到:劳动合同的解除权是形成权,并非债权请求权,不能等同于一种民事惩戒措施。何况本案中,劳动者已经离职,不存在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本题,命题人明显是将B设置为正确选项。命题的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6条或教材P45“一、民事责任的种类”第3行,“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本案不符合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王某不是适格的责任承担主体,我认为建设单位可以就工程质量问题向施工单位主张,而不同意那种建设单位可以直接要求项目经理王某赔偿损失的观点。
也许命题人的理解是建设单位就质量问题向施工单位主张后,施工单位可以依法向有过错的劳动者追偿。我也不同意,因为与大多数人理解相反,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从未规定过劳动者在工作中有过错造成单位损失,单位可以要求赔偿或追偿的制度!这不是法律漏洞,法律不作该规定自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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