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审核工作全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如下材料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1个市务必在2016年1月22日前全部完成上报工作:
1 .出具上报文件并填写《2015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资格审核通过人员汇总表》(详见附件6)和《2015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资格审核不通过人员汇总表》(详见附件7);
2.《资格考试审核表》一份;
3.不合格人员的《资格审核告知书》(数量应与审核不合格人员的数量一致)。
四、审核注意事项
(一)参加全部科目的考生,考试成绩以连续两个年度为一个周期进行滚动管理。成绩合格人员在有效成绩的各考试年度均须符合报考条件,否则,取消符合报考条件年份之前的有效期内的所有科目成绩及本年度通过资格。
(二)资格审核时,材料应齐全、完整、准确,材料不齐全或不完整,资格审核部门拒绝接收审核材料。
(三)对于未能及时参加资格审核的,各市应在资格审核工作结束之后(2016年1月18日)按照资格审核表上的联系方式务必通知到考生本人或单位,并将通知的时间、接电话人员姓名等情况记录在簿备查。
(四)对逾期未提交资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审核,取消本年度考试成绩及通过资格。
(五)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考生,取消有效期内的全部合格成绩,并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12号令),三年内禁止参加任何执业资格类考试,我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资格审核不通过的考生将不予核发资格证书。
五、审核依据标准
(一)考全科报考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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