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2016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成绩合格人员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根据《关于做好山西省2016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晋建办综函〔2016〕770号)的要求,现将我省2016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现场资格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部门、范围
资格审核部门:资格审核工作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报考人员工作单位的属地管理原则进行。
资格审核范围:符合资格审核条件的人员名单见附件1。
二、审核时间、地点
审核时间:2017年1月9日至1月16日(双休日除外)
审核地点: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系电话和地址详见附件2)
各市上报省厅时间:2017年1月23日前
三、审核流程
(一)资格审核有关材料
参加资格审核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审核时间到报考单位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 .《资格考试审核表》(详见附件3)二份,由本人自行下载并填写;
2 .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工作单位公章的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年限证明一份(详见附件4);报考增项专业的,需提供身份证和已取得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以上资料纸张规格均为A4,复印件需清晰易辨认,除一份《资格考试审核表》外的其他材料需装订成册。
(二)资格审核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符合资格审核范围的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1.接收资格审核材料,核验有关证件的原件;
2.对于审核不合格人员,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与考生签署《资格审核告知书》(详见附件5);
3.对于资格审核材料,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三)上报审核结果及有关材料
资格审核工作全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如下材料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1个市务必在2017年1月23日前全部完成上报工作:
1 .出具上报文件并填写《2016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资格审核通过人员汇总表》(详见附件6)和《2016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资格审核不通过人员汇总表》(详见附件7);
2.《资格考试审核表》一份;
3.不合格人员的《资格审核告知书》(数量应与审核不合格人员的数量一致)。
四、审核注意事项
(一)参加全部科目的考生,考试成绩以连续两个年度为一个周期进行滚动管理。成绩合格人员在有效成绩的各考试年度均须符合报考条件,否则,取消符合报考条件年份之前的有效期内的所有科目成绩及本年度通过资格。
(二)资格审核时,材料应齐全、完整、准确,材料不齐全或不完整,资格审核部门拒绝接收审核材料。
(三)对于未能及时参加资格审核的,各市应在资格审核工作结束之后(2017年1月17日)按照省人事考试中心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考生本人或单位,并将通知的时间、接电话人员姓名等情况记录在簿备查。
(四)对逾期未提交资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审核,取消本年度考试成绩及通过资格。
(五)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考生,取消有效期内的全部合格成绩,并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12号令),三年内禁止参加任何执业资格类考试,我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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