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一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执业资格考试部分成绩合格人员
晋建办综函〔2015〕16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晋建办综函〔2015〕58号)的工作安排,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专业所有考试科目成绩均达到卷面满分60%的标准对有关应试人员进行了资格审核。2月1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21号)发布了2014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其中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的考试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的合格标准为88分(卷面满分为160分),未达到卷面成绩的60%。由此,我省一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部分考生的考试成绩经降分后达到合格标准,符合进行资格审核的条件。现就增加部分考生的资格审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部门、范围
资格审核部门:资格审核工作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报考人员工作单位的属地管理原则进行。
资格审核范围:符合资格审核条件的人员名单见附件1。
二、审核时间、地点
审核时间:3月3日至3月5日
审核地点: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系电话和地址详见附件2)
三、审核流程
(一)资格审核有关材料
参加资格审核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审核时间到报考单位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资格考试审核表(一)》(详见附件3)二份,由本人自行下载并填写;
2.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工作单位公章的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年限证明一份(详见附件4);报考增项专业的,需提供身份证和已取得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与审核表一致的二寸红底照片一张,在照片背后需用黑色中性笔注明个人的姓名、档案号,用于证书制作。
以上资料纸张规格均为A4,复印件需清晰易辨认,除一份《资格考试审核表(一)》外的其他材料需装订成册。
(二)资格审核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符合资格审核范围的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1.接收资格审核材料,核验有关证件的原件;
2.审核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鉴于本次资格审核工作情况特殊,时间紧,此次公示期为5天,并受理申述和根据申述材料进行复核;
3.对于审核不合格人员,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与考生签署《资格审核告知书》(详见附件5);
4.对于资格审核材料,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三)上报审核结果及有关材料
公示期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如下材料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应在3月12日前全部完成上报工作:
1.根据申述情况做出审核结论并出具上报文件,填写《2014年度一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核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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