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注册建造师考试工程项目管理讲义(152)
(一)债的概念
(二)债发生的依据
(三)债的消灭
(一)债的概念
1.依合同或法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与被害人之间也形成债的关系。
(二)债的发生根据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合同
2.不当得利一级建造师成绩查询2010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3.无因管理
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4.侵权行为
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5.其他
(三)债的消灭
1.履行
2.抵销
3.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或法院裁决,可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
(2)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标的物应收归国有。
4.混同
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家企业合并)。
5.免除
债权人放弃债权。
6.当事人死亡
考试交流区成绩查询交流群(点击加入QQ群可快速加群交流成绩查询相关信息我们会及时在群里通知):
温馨提示:有任何报考及考试相关疑问,可添加网校专业老师个人微信号“edu24olxu”咨询。!考生可下载手机APP,随时掌握考试资讯!
扫一扫上面的二维码,添加老师个人微信号,所有课程七折开通
相关推荐:相关文章
如果本站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www.jzsedu.org)。
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历年通过率比较
张君老师 |
张君老师:建造师管理授课老师,硕士。课堂气氛活跃,善于调动学员积极性,被学员称为神君老师。..[详细] |
陈明教授 |
陈明:市政授课老师。有“市政之神”和“建造师市政第一人”的美誉。工程实践培训经验丰富,授课思路清晰..[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