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名师精讲16
【案例】
1.背景
某施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与A材料供应商订立了材料买卖合同,但施工单位误将应支付给A材料供应商的货款支付给了B材料供应商。
2.问题
(1) B材料供应商是否应当返还材料款,应当返还给谁,为什么?
123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2)如果B材料供应商拒绝返还材料款,A材料供应商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为什么?
3.分析
(1)B材料供应商应当返还材料款,其材料款应当返还给施工单位。因为,B材料供应商获得的这一材料款,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且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属于债的一种,即不当得利之债,应当返还。这一债是建立在施工单位与B材料供应商之间的,故应当返还给施工单位。
(2)A材料供应商应当向施工单位要求支付材料款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因为,由于施工单位误将应支付给A材料供应商的货款支付给了B材料供应商,意味着施工单位没有完成应当向A材料供应商付款的义务。但是,B材料供应商与A材料供应商之间并无债权债务关系。因此,A材料供应商无权向B材料供应商主张权利。
123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当今,我们所处的时代也被称为知识时代,其突出的表现就是知识在经济活动和日常生活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也是如此,知识产权引领着工程建设领域的技术进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着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1230106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知识产权的基本类型
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着作权,包括邻接权;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世界各国对工业产权范围的理解有所不同,但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工业产权应作最广义的理解,不仅应当适用于工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当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以及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着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其中,前三类权利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主体,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也主要是这三种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对其进行法律保护不同于有形财产,从而也就具有了不同于有形财产的法律特征。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在《民法通则》对民事权利的分类中,其他的民事权利都只有财产权或人身权的单一属性,只有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二)专有性
知识产权同其他财产所有权一样,具有绝对的排他性。权利人对智力成果享有专确权,其他人若要利用这一成果必须经过权利人同意,否则构成侵权。
(三)地域性
知识产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其效力只限于确议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一国法律所能及的地域内。对于有形财产则不存在这一问题,无论财产转移到哪个国家,都不会发生财产所有人自动丧失所有权的情形。
(四)期限性
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超过法定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该智力成果就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共同所有。有形财产权没有时间限制,只要财产存在,权利就必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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