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名师精讲59
12303034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
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同步推进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开展的综合信用评价。
一、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
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是政府主导,以守法为基础,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记录,对市场主体进行诚信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对市场主体违反各类行政法律规定强制义务的行政处罚记录以及其他不良失信行为记录。评价标准内容以建筑市场有关的法律责任为主要依据,对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可有所侧重,如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招标投标弄虚作假、质量安全问题、违反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等。
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
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是市场主导,以守法、守信(主要指经济信用,包括市场交易信用和合同履行信用)、守德(主要指道德、伦理信用)、综合实力(主要包括经营、资本、管理、技术等)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中有关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优良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要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记录为基础。
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案例】
1.背景
某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行为被查处,政府招标投标主管部门于2008年12月6日对其作出暂停招标代理资格1年的处罚决定,并于2008年12月15日在该省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上予以公布。2009年2月2日.该招标代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其行政处罚决定,为法院所受理。随即,该招标代理机构以已向法院起诉,应等法院最终判决为由,向政府招投标主管部门提出撤销其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申请,但被驳回。2009年6月7日,该招标代理机构又向政府招投标主管部门提出撤销其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申请,理由是:法院判决虽尚未作出,但公告6个月的期限已过,应予撤销。
2.问题
招标代理机构两次撤销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申请是否有依据,政府招投标主管部门是否应撤销其违法行为记录公告?
3.分析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中规定,“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所以,招标代理机构第一次申请撤销公告的理由不成立,其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应撤销。
此外,《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还规定,“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由于政府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对其处罚决定为暂停招代理资质1年,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所以公告期限应为1年。该招标代理机构的第2次申请撤销公告的理由也不成立,其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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