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j法律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抵触,即承认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合同绝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有时可能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和经济秩序。为此,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国家应当予以干预。但是,这种干预要依法进行,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
三、合同的分类
合同的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合同划分成不同的类型。合同的分类,有利于当事人找到能达到自己交易日的的合同类型,订立符合自己愿望的合同条款,便于合同的履行,也有助于司法机关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准确地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合同纠纷。
(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合同法》中所规定的15类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如建设丁程合同等。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可以ri南决定合同的内容,即使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有名合同的范围,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仍然是有效的。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区分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建设工程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第16章的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合同法》规定:“本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因此,无名合同首先应当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然后可比照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确定合同效力、当事人权利义务等。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给付义务,可以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一方的合同权利正好是对方的合同义务,彼此形成对价关系。例如,建设工程施丁.合同工,承包人有获得工程价款的权利,而发包人则有按约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大部分合同都是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仪有一方负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的合同。例如,在赠与合同巾,受赠人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但不负担任何义务。无偿委托合同,无偿保管合同均属于单务合同。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大多数的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
(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以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如《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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