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204043竣工验收备案
我国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均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一规定进行备案。
1.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备案。
2.备案部门在收到备案文件资料后的15日内,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工程,在验收备案表上加盖“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并将一份退建设单位存档。如审查中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3.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1 2204050 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处理
12204051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分类
一、工程质量不合格
(一)质量不合格和质量缺陷
根据我国GB/T 19000-2008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未满足某个与预期或规定用途有关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二)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
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或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甚至直接导致工程倒塌或人身伤亡,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按照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
一、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具有成因复杂、后果严重、种类繁多、往往与-全事故共生的特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有多种方法,不同专业工程类别对工.程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也不尽相同。
(一)按事故造成损失的程度分级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 111号),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该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由于工程负责人片面追求施工进度,放松或不按质量标准进行控制和检验,降低施工质量标准等。
2.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施操作者不按规程和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浇筑混凝土时随意加水,或振捣疏漏造成混凝土质量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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