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第16.1.1条规定:“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的交工主体应是承包人,验收主体应是发包人。”
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周期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我国建设工程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有建设工程就有项目管理,竣工验收又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终结阶段的重要工作。实行竣工验收制度,是全面考核建设工程,检查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验收标准,能否交付使用、投产,发挥投资效益的重要环节。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所有建设工程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图纸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施工完毕,具备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都要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具体又分为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两个不同的验收主体和验收阶段。《规范》对竣工验收阶段管理的交工主体和验收主体进行了界定,是指施工项目竣工验收,且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第一阶段。没有经过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就没有具备最基本的条件。
1.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的定义
《规范》对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的术语,解建筑站|释为:“承包人按施工合同完成了项目全部任务,经检验合格,由发包人组织验收的过程”。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规范市场主体双方的行为是必要的,对依法履行竣工验收程序提供了保障。
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的客体,应是设计文件规定、施工合同约定的特定工程对象。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客体具有强烈的针对性、可变性、专业性和系统性。
(1)针对性,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项目,而不是其他项目,承包人必须对施工合同承诺的项目目标负责到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
(2)可变性,即承包人的施工项目是单件的、可变的,一般不会重复,承包人按承包的项目,无论是单位工程、单项工程或其他工程,建成后都要依法履行交工手续。
(3)专业性,即建设工程的专业特点不同,如工业建筑的、民用建筑的、设备安装的、道路桥梁的等,在交付竣工验收时,采用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也不尽相同。
(4)系统性,即建设工程无论规模大小,造价高低,“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其竣工验收都是系统性的验收,而不是局部的、个别的、主观的要求。
2.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的沟通
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必不可少的一道程序,也是承包人履约建成后交付竣工验收的一个过程,其做法是: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了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内容,进行了自检,并经工程监理机构组织了竣工预验收,由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履行正式验收程序后,承发包双方办理的工程交接手续。
建设工程施工完毕,承包人交工,发包人验收,是工建筑站|程项目管理终结阶段,承上启下,顺理成章的工作沟通。
竣工验收目标,是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工期和双方达成的施工进度计划决定的,包括双方约定的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凡是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由承包人发出联系的书面通知,并附工程竣工报验单和工程竣工报告致发包人。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正式通知后,应在法律、行政法规和约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若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内不进行竣工验收,或不提出修改意见,应视为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报告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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