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复习要点
1.掌握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
(1)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的变更(如发包人提出增加或者删减原项目内容)、进度计划的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等。
(2)《建设王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件下的工程变更:
1)工程设计交更的程序
施工中发包人如果需要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施二中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更换,须经王程师同意。工程师同意变更后,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2)其他变更程序
除设计变更外,其他变更的程序,首先应当由一方提出,与对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交更。
(3)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
(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工程变更程序
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工程变吏,应编制设计交更文件;建设单位或承包
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吏原设计单位编
制设计变更文件。
2.掌握工程交受价款的确定方法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的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己有的价格变更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2)FIDIC施二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交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要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王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共增加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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