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级注册建造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资料6_第2页
82、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所有人和施工单位保修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答: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83、怎样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设立、预留保修金?
答:工程保修金是承包方保证工程交付后在最低保修年限内正常使用的一种措施。承包方应采用预留保修金的方法,作为对工程质量和保证工程正常使用的担保。
设立、预留保修金以及保修金占工程造价的比例和数量,由承发包双方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约定。如工程保修发生争议,确属承包方的保修范围,不论是否设立保修金,或者保修金已经使用完毕,承包方均应承担保修责任。
84、工程质量保修书对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是怎样约定的?
答:《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五条的“质量保修金的返还”中约定:“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85、建筑工程保修期从何时起计算?
答: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86、发生哪些情况,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
答: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
87、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应按照什麽程序进行?
答: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88、除合同文本外常见的索赔证据有哪些种?
答:(1)投标文件;(2)会议纪要;(3)往来信件;(4)指令或通知;(5)施工组织设计;(6)施工现场的各种记录;(7)工程照片;(8)气象资料;(9)各种验收报告;(10)建筑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和使用等方面的原始凭证;(11)政府主管工程造价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调整造价的方法和指数等;(12)各种可以公开的成本和会计资料;(13)国家发布的法律、法令和政策文件,特别是涉及工程索赔的各类文件,一定要注意积累。
89、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出现哪些情况,才能停止施工?
答:出现下列情况,才能停止施工: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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