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阶段质量控制的目标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控制的总目标,是实现由建设工程项目决策、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所决定的预期使用功能和质量标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分为:施工准备、施工、竣工验收、回访服务四个阶段。
(五)监理单位的控制目标
自控主体不能因为监控主体的存在和监控职能的实施而减轻或免除其质量责任。采取现场旁站、巡视、平行检测等形式进行施工过程质量监理。
P161二、工质量控制的基本环节
(一)事前质量控制
编制施工质量计划、明确质量目标、制定施工方案、设置质量管理点、落实质量责任
(二)事中质量控制
事中质量控制也称作业活动过程质量控制,包括质量活动主体和他人监控的控制方式。自我控制是第一位的,即作业者在作业过程对自己质量活动行为的约束和技术能力的发挥,以完成符合预订质量目标的作业任务;他人监控是指作业者的质量活动过程和结果,接受来自企业内部管理者和企业外部有关方面的检查检验,如工程监理机构、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等的监控。事中质量控制的目标是确保工序质量合格,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控制的关键是坚持质量标准;控制的重点是工序质量、工作质量和质量控制点的控制。
(三)事后质量控制
事后控制包括对质量活动结果的评价、认定;对工序质量偏差的纠正;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整改和处理。控制的重点是发现施工质量方面的缺陷,并通过分析提出施工质量改进的措施,保持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P162 IZ204032施工质量计划的内容与编制方法
一、施工质量计划的形式和内容
(一)施工质量计划的形式
现行的施工质量计划有三种形式:
1.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计划;2.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含施工质量计划)
3.施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含施工质量计划)
二、施工质量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P163 (一)施工质量计划的编制主体
施工质量计划应由自控主体即施工承包企业进行编制。在平行发包方式下,各承包单位应分别编制施工质量计划;在总分包模式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编制总承包工程范围的施工质量计划;各分包单位应编制相应分包范围的施工质量计划,作为施工总承包质量计划的深化和组成部分。施工总承包方有责任对各分包方施工质量计划的编制进行指导和审核,并承担相应施工质量的连带责任。
(二)施工质量计划的审批
施工单位的项目施工质量计划或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编成后,应按照工程施工管理程序进行审批,包括施工企业内部的审批和项目监理机构的审查。
1.企业内部的审批
通常是由项目经理部主持编制,报企业组织管理层批准。
2.监理工程师的审查
实施工程监理的施工项目,按照我过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施工承包单位必须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并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查。规范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3.审批关系的处理原则
1、充分发挥质量自控主体和监控主体的共同作用;
2、对监理工程师审查所提出的建议、希望、要求等意见是否采纳以及采纳的程度,应由负责质量计划编制的施工单位自主决策;
3、经过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的施工质量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如因条件变化需要对某些重要决定进行修改时,其修改内容仍应按照相应程序经过审批后执行。
质量控制点的设置对工程质量形成过程产生直接影响的关键部位、工序、环节及隐蔽工程;
施工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或者质量不稳定的工序、部位或对象;
对下道工序有较大影响的上道工序;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部位或环节;
施工质量无把握的、施工条件困难的或技术难度大的工序或环节;
用户反馈指出的和过去有过返工的不良工序;
做好施工质量控制点的动态设置和动态跟踪管理。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或特殊施工过程,除按一般过程质量控制的规定执行外,还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及监理工程师答案后执行。
施工质量控制点,细分为见证点和待检点。凡属见证点的重要部位、特种作业、专门工艺等,施工方必须在该项作业开始前24小时,书面通知现场监理机构到位旁站,见证施工作业过程;凡属待检点(隐蔽工程),施工方必须在完成施工质量自检的基础上,提前24小时通知项目监理机构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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