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第6.6.2款)
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含承包人负责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并受到了采购进度款,及发包人委托保管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发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八)施工
1.发包人的义务(第7.1款)
(1)提供基准坐标资料(第7.1.1款)
(2)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第7.1.2款)
(3)提供进场条件和确定进场日期(第7.1.3款)
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第7.1.4款)
(5)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第7.1.5款)
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曲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
(6)办理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第7.1.6款)
(7)提供施工障碍资料(第7.1.7款)
(8)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第7.1.8款)
发包人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设施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范围第(3)项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9)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第7.1.9款)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后20日内对之进行确认。
2.承包人的义务(第7.2款)
(1)放线(第7.2.1款)。
(2)施工组织设计(第7.2.2款)。
(3)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第7.2.3款)。
(4)临时用水、用电等(第7.2.4款)。
(5)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第7.2.5款)。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20日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第7.2.6款)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应提前1 0日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
(7)提供施工障碍资料(第7.2.7款)。
(8)新发现的施工障碍(第7.2.8款)。
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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