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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的信用或特定的财产之上设定的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表现在,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基本处于一种确定的状态,而担保的内容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即当债务人不按主合同之约定履行债务导致债权无法实现时,担保的权利和义务才能确定并成为现实。
二、担保的方式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五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担保,又称第三方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所拥有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从将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质押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从将该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工程担保
工程担保中大量采用的是第三方担保,即保证担保。工程保证担保在发达国家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工程担保制度以经济责任链条建立起保证人与建设市场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工程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的任何不规范行为都可能危害担保人的利益,担保人为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在提供工程担保时,必然对申请人的资信、实力、履约记录等进行全面的审核,根据被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实行差别费率,并在建设过程中对被担保人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通过这种制约机制和经济杠杆,可以迫使当事人提高素质,规范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另外,承包商拖延工期、拖欠工人工资和分包商工程款和货款、保修期内不履行保修义务,设计人延迟交付图纸及业主拖欠工程款等问题的解决也必须借助工程担保。实践证明,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对规范建筑市场、防范建筑风险特别是违约风险、降低建筑业的社会成本、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等都有十分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建设工程中经常采用的担保种类有:投标担保、履约担保、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保修担保等。
四、投标担保
1.投标担保的含义
投标担保,是指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担保,保证投标人一旦中标即按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等有关规定与业主签订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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