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要点
1.政府对项目质量的监督职能
(1)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划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查。
(2)政府质量监督的性质与职权
政府质量监督的性质属于行政执法行为,是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3)政府质量监督的机构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政府对项目质量监督的内容
(1)质量监督的内容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6)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7)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8)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2)质量监督程序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2)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4)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5)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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