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要点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内容
应急预案是对特定的潜在事件和紧急情况发生时所采取措施的计划安排,是应急响应的行动指南。
(1)应急预案体系: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2)应急预案编制的要求和内容
编制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信息准确;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编制内容: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的规定内容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1)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包括应急预案的评审、备案、实施、奖惩。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2)地方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和处理
(1)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分类
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分类,职业伤害事故可以分为20类,其中与建筑业有关的有12类。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灼烫、高处坠落、坍塌、火药爆炸、中毒和窒息及其他伤害。
1)车辆伤害:指被车辆挤、压、撞和车辆倾覆等造成的人身伤害。
2)机械伤害:指被机械设备或工具绞、碾、碰、割、戳等造成的人身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设备引起的伤害。
3)高处坠落:由于危险势能差引起的伤害,包括从架子、屋架上坠落以及平地坠入坑内等。
(2)按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伤损失,能引起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事故,一般每个受伤人员休息1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
2)重伤事故:一般指受伤人员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失,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者造成每个受伤人损失1 0 5工作日以上的失能伤害的事故。
3)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 0人以上(含1 0人)的事故。
(3)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类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 0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 0人以下死亡,或者1 0人以上5 0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万元以上5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 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 0人以上1 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 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职业伤害事故的处理
1)安全事故处理的原则(“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2)安全事故上报的相关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l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特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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