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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206064 工期索赔的计算
一、工期延误
(二)工期延误的分类
1.按照工期延误的原因划分
(1)因业主和工程师原因引起的延误;
(2)因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延误;
(3)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延误。
2.按照索赔要求和结果划分
按照承包商可能得到的要求和索赔结果划分,工程延误可以分为可索赔延误和不可索赔延误。
3.按延误工作在工程网络计划的线路划分
如果延误时间少于该工作的总时差,业主一般不会给予工期顺延,但可能给予费用补偿;如果延误时间大于该工作的总时差,非关键线路的工作就会转化为关键工作,从而成为可索赔延误。
4.按照延误事件之间的关联性划分
(1)单一延误:没有其他延误事件的发生。
(2)共同延误: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延误事件。
可索赔延误与不可索赔延误同时发生时,可索赔延误就将变成不可索赔延误,这是工程索赔的惯例之一。
(3)交叉延误: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延误事件从发生到终止只有部分时间重合时,称为交叉延误。
比较交叉延误和共同延误,不难看出,共同延误是交叉延误的一种特例。
二、工期索赔的依据和条件
(一)工期索赔的具体依据
承包商向业主提出工期索赔的具体依据主要有:
1.合同约定或双方认可的施工总进度规划;
2.合同双方认可的详细进度计划;
3.合同双方认可的对工期的修改文件;
4.施工日志、气象资料;
5.业主或工程师的变更指令;
6.影响工期的干扰事件;
7.受干扰后的实际工程进度等。
(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确定的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工期索赔的分析和计算方法
(一)工期索赔的分析
工期索赔的分析包括延误原因分析、延误责任的界定、网络计划(CPM)分析、工期索赔的计算等。
(二)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1.直接法
2.比例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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