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1).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例如,《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期间为4年;《海商法》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83、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8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85、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刘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86、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87、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两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88、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间为两年,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89、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注意不是作出起,对比下条)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90、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不是自收到起生效。仲裁过程中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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