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204071 政府对项目质量的监督职能
监督职能包括三方面:⑴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⑵监督检查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⑶监督工程质量验收。
政府质量监督的权限:①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②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③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1Z204072 政府对项目质量监督的内容
建设单位负责质量监督申报。
开工前质量监督的重点是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证书、手续等。
在分部工程验收时,要求建设单位将各方签字的质量验收证明在验收后3 天内报监督机构备案。对施工过程中查实的问题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或“局部暂停施工指令单”,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发出“临时收缴资质证书通知书”等处理意见。
竣工阶段的质量监督:①做好竣工验收前的质量复查②参加竣工验收会议③编制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④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按单位工程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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