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实践中,恰当的做法是仍由总承包中标人作为招标人,采购合同应由总承包人签订。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总承包招标时,专业工程设计深度往往不够,一般需要交由专业设计人员设计。出于提高可建造性考虑,国际上一般由专业承包人员负责设计,以纳入其专业技能和专业施工经验。这类专业工程交由专业分包人完成是国际工程的良好实践,目前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也已经比较普遍。公开透明地合理确定这类暂估价的实际开支金额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总承包人与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组织的招标。
例如:某工程招标,将现浇混凝土构件钢筋作为暂估价,为4000元/t,工程实施后,根据市场价格变动,将各规格现浇钢筋加权平均认定为4295元/t,此时,应在综合单价中以4295元取代4000元。
暂估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单价确定后,在综合单价中只应取代原暂估单价,不应再在综合单价中涉及企业管理费或利润等其他费的变动。
九、不可抗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例1Z103082-7]某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承包人及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了索赔申请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要求补偿的经济损失如下:
(1)在建工程损失26万元。
(2)承包人受伤人员医药费、补偿金4.5万元。
(3)施工机具损坏损失12万元。
(4)施工机具闲置、施工人员窝工损失5.6万元。
(5)工程清王甲、修复费用3.5万元。
逐项分析以㈨勺经济损失是否补偿给承包人,分别说明理由。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的补偿金额为多少元?
解:(1)在建工程损失26万元的经济损失应补偿给承包人。理由: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本身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受伤人员医药费、补偿费4.5万元的经济损失不应补偿给承包人。理由:不可抗力造成承发包双方的人员伤亡,分别各自承担。
(3)施工机具损坏损失12万元的经济损失不应补偿给承包人。理由: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工机械设备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4)施工机具闲置、施工人员窝.工损失5.6万元的经济损失不应补偿给承包人。理由:不可抗力造成承包人机械设备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工程清理、修复费用3.5万元的经济损失应补偿给承包人。理由: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的补偿金额:264-3.5=29.5万元
十、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除了根据标准规范、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外,还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部就班地进行施工作业。因为有些施工流程必须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例如,现浇混凝土必须有一定时间的养护才能进行下一个工序,刷油漆必须等上道工序所刮腻子干燥后方可进行等。所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据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作了以下规定:
(1).工程发包时,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丁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将其量化。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赶工费用主要包括:①人工费的增加,例如新增加投人人工的报酬,不经济使用人工的补贴等;②材料费的增加,例如可能造成不经济使用材料而损耗过大,材料提前交货可能增加的费用以及材料运输费的增加等;③机械费的增加,例如可能增加机械设备投入,不经济的使用机械等。
十一、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确认的费用。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发包人按照合同的规定作出支付后,如有剩余,则暂列金额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例如:根据上述定义,暂列金额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某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暂列金额及拟用项目如表1Z103082-4,投标人只需要直接将招标工程量最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纳入投标总价,并且不需要在所列的暂列金额以外再考虑任何其他费用。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艟单位 |
暂定金额(元) |
备注 |
1 |
自行车车棚工程 |
项 |
100000 |
正在设计图纸 |
2 |
工造偏差和设计变更 |
项 |
100000 |
|
3 |
政策性凋整和材料价格波动
|
项
|
100000
|
|
4 |
其他 |
项 |
50000 |
|
5 |
|
|
|
|
6 |
|
|
|
|
合计 |
350000 |
|
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如不能详列.也可只列暂列金额总额,投标人应将上述暂列金额计人投标总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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